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全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掌握中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变化情况,现就做好2013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校中层干部(含组织员、调研员) 二、报告事项 2013年度内发生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四条所规定的各类事项。 三、报告方式 采取由中层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格可从学校组织部网站下载)的方式进行。 四、相关要求 1、认真学习《规定》,提高思想认识。《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充分领会和掌握《规定》的适用范围、报告内容及报告程序,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考察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学校中层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基本内容,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面、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填写申报。全校中层干部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客观真实地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各项内容。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所报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将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 3、报告人亲笔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后(一式两份,不得填写好后复印),应将表格及材料装入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将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于2014年3月7日前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干部科(教学9号楼1711室)。也可由中层领导干部本人亲自将填写好的报告送交党委组织部。 2014年2月28日 |